提问

2024年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范围?

大律师网 2024-04-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范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消费支出的总和。界定这一范围对于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引用相关回答,旨在为理解和把握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范围提供专业指导。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范围?

1. 日常性与必要性原则:夫妻共同生活开支首先应具备日常性和必要性特征。日常性指这些开支是婚姻生活中常态化的消费,如食品、衣物、住房租金或按揭、水电煤气费、交通费用、基本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必要性则意味着这些开支是维持基本生活、履行家庭职责所必需的,而非奢侈消费或非理性投资。

2. 家庭受益原则: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应以满足整个家庭的需求为目标,而非仅限于一方个体。例如,购买的家庭用品、家具家电、支付的家庭服务费用等,虽可能直接服务于某一方,但其目的和结果都是为了提升家庭整体的生活质量。

3. 时间因素: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开支通常需考虑开支发生的时间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个人消费一般不计入共同生活开支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婚前为筹备婚礼、购置婚房等产生的合理支出,如果双方有共同承担的约定或事实上共同参与,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争议中,主张某项开支属于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购物发票、转账记录、合同协议等证据证明开支的发生及性质。如对方提出异议,应进一步举证反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债务婚后偿还,是否影响财产分割?

婚前债务婚后偿还的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确实存在一定的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婚前个人债务:如果债务是在结婚之前产生的,且用于满足个人需要而非为婚后共同生活,通常视为婚前个人债务。此类债务应由负债方以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不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偿还,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该偿还行为属于赠与或者自愿承担,否则在离婚时,无负债方有权要求对已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那部分共同财产进行补偿。

2. 婚后共同债务:如果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婚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该婚前债务予以确认并同意共同偿还,那么该债务将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已经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自然已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3. 债权人追偿:如果婚前债务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夫妻双方内部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此时,若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也应视为共同财产的支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但相关精神仍被《民法典》继承)第十七条、十八条、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前债务婚后偿还是否影响财产分割,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如果是婚前个人债务且婚后未转化为共同债务,则偿还行为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如果婚前债务婚后转化为共同债务,或者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支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予以考虑。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如何界定夫妻间的“知情同意”负债?

在界定夫妻间“知情同意”的负债问题时,应遵循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对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进行考察:

1. 负债的性质:首先,该负债必须是合法债务,即产生于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事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负债的形成过程: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通常表现为一方在借款、签订合同等行为前,已将相关事项详细告知配偶,并征得其明确同意。

3. 证据留存:在实践中,“知情同意”的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这可能需要提供诸如双方关于负债的书面协议、通话记录、短信、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或者证人证言、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以证明对方对负债的发生、用途、金额等关键信息有明确、具体的了解并表示同意。

4. 负债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使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情并同意,若该负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仍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同时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进行了具体解释,包括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代理权以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夫妻间的“知情同意”负债,需综合考量负债的合法性、形成过程中的双方意思表示、相关证据的留存以及负债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关系,严格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界定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范围,既要遵循日常性、必要性、家庭受益等原则,也要考虑开支发生的时间及举证责任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各项开支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性质。明确这一范围不仅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作为专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妥善保管相关消费凭证,以便在必要时能准确界定并证明共同生活开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大律师网是您最可靠的法律伙伴,让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